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 长:高远安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简 涛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冉茂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总收入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种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查意见;监督管理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内各部门以及跨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管理全区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无公害标志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环保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环保机构的环保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科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环保部门参与项目选址
(2)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②计委或经委立项批复
(3)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委或经委立项批复
(3)建设单位报请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设计施工阶段
(1)环保部门参与初设计审查
(2)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该项目排污系统平面布置图
②该项目污染治理合同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治理合同
③工艺设计图
④施工现场环保责任书
4、项目试生产阶段
(1)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试生产
(2)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试生产报告
②委托法定监测部门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建设单位填报《预验收表》
5、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填报《竣工验收表》申请验收
(2)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生产验收报告
②监测报告
(二)区环境监察大队办事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对象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测计划,报批后交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对象的实际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对象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对象20天内缴纳,对缴纳者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行政处罚告告知书》,限期7日内缴纳排污费。
(3)限期内仍未缴纳排污费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限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6、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对象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招待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按程序予以纠正。
(3)因排污对象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由缴费对象提出申请,报请区环保局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征收滞纳金。
联系电话:023—7922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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