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
局 长:冉景献
党组书记、副局长:冉启丰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 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郑敦照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 波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清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
四、统一管理全区城乡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五、统一管理全区建设用地的重用、划拨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划拨的审查、报批;负责人区土地整治开发的管理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公房资产。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负责对区有公房的资产管理;负责对授权的其它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负责全区土地、房屋估价与地价评估确认;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等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
十、负责全区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审批物业管理资质、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检查、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征收、解交;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房管资金的核收、征收和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国拨地勘费,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区地籍、房籍测绘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地籍、房籍测绘规划、管理地籍、房籍测绘机构资质,管理测绘成果档案。
十四、组织开展对全区土地、矿产、房屋执法情况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决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的行政诉讼。
十五、负责全区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住处档案、综合统计;负责宣传及职工培训的组织指导。
十六、承办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程序:
一、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提取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
2、离休、退休的职工。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4、户口迁出所在市(区)、县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职工。
7、在职期间去世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凡属第2、3、4、6、7类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户公积金帐户。 (二)提取程序
提取住户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外,还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购房缴款凭据。
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
2、对待、翻新、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决算等有效文件。
3、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5、户口迁出所在市(区)、县的,应提供人事局、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6、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身份证明文件。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残废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残废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赠人经公主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还款证明。
9、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0、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相互信任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手续时,除出具上述相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第3、4、5、6、7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须填制《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属第1、2、8、10类提取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填写相应的审批珍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均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1、房改房再交易时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由卖方者交纳。
2、房改房再交易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后,原土地使用权仍属划拨的,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属出让土地的,出让年限按原出让时的计算。房改房第二次及以后的再交易,应按政府的公示地价(土地收益)标准征收土地收益。
土地出让金=评估价×宗地出让金比率
土地出让金=各楼层建筑面积×楼面价出让金×楼层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
评估地价=基准地价×面积[1+成熟度修正系数+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类型修正系数] ×容积率修正系数×年限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
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系数
划拨土地每转让一次收取一次土地收益;划拨土地增加容积率时,按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土地收益;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行政收费、审批、处罚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
一、服务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共涉及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别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征(土)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非征地用地部分)、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闲置费、外商投资场地使用费、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铁路土地使用费。
(二)行政审批项目
我区开展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审批项目19个,其中土地审批项目8个、矿产审批项目6个、房屋审批项目5个。分别为:土地开发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土地报批、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矿产资源勘察审批、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建设项目征地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房屋登记、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公有住房出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
(三)行政处罚项目
我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承诺事项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依据、标准、办理程序、提供要件向社会公开(采取登报、上墙、上网等方式)。
(二)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公示或高于公示标准收取的,服务对象可拒交和举报。
(三)对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不办人情案。
三、责任追究
擅自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办人情案的,如未造成后果,第一次给予全局通报,第二次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制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23—79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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