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 长:王小陵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 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冉亚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新宇
党组成员、副局长:曾 毅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庞孝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厂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与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工作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区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招待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受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六、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台;管理、分配区级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建立和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互助活动;承担全区隆社会福利募捐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内涉外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全区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报批工作。
十一、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各乡镇边界争议的主调查和处理。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
十四、拟定殡葬管理和发展垢政策;推选殡葬发展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负责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七、贯彻执行收容遗送管理的政策,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遗送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
1、领取优待金。持优待通知书(立功证书),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每年春节前(服役期内)到户口所在镇、乡、街道领取。
2、领取伤残保健金和定抚定补费。持伤残证、定抚、定补证、身份证、本人印鉴按季度到所在镇、乡、街道领取(在职伤残人员按年度到区民政局领取);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须持烈士、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单位证明、遗属印鉴办理领取手续。
3、评残。由本人申请(详细说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部位等情况),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旁证人证明,黔江中心医院诊断(鉴定)结论,经区民政局审查后上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批。
4、评烈。遗属或死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明材料(事迹材料),经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请示,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5、申请定抚定补。本人申请,镇、乡、街道审查,区民政局审批。
6、转业志愿兵接受安置。持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关系、转业证、党员组织关系、投靠对象户口薄及有关证明材料(异地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薄、身份证信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限内到设在区民政局内的安置办办理报到、接受安置手续。
7、退伍义务兵接受安置。持退伍证、介绍信、户口薄在规定时限内先到区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后,再到设在民政局内的安置办办理报到、接受安置手续(异地入伍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退伍后需来黔安置的,需报市面上安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受)。
8、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村遭受自然灾害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特困户、五保户提出吃、穿、住救济补助申请后,由所在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审查后报镇、乡、街道审批。
9、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定,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凭证每月到镇、乡、街道领取。
10、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后报填、乡人民政府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正式打印件一式三份):社团筹备工作报告;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的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社团章程(草案);社团拟设住所使用权证明;拟任社团负责人和会员名册及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简历;社团验资证明;拟任理事和常务理事名册。登记管理机关60天内作出审批意见。
1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在社会团体变更后1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30天内作出变更审批意见。
1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社团有关债权、债务清理完结情况证明;原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4、社会团体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含章程修改〉。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8、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19、国内结婚登记。符合法定婚龄,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薄(离婚后再婚的须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到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日办结。
20、国内离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在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住房、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后,持本人单位证明、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离婚申请。15日内办结。
2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留学生,其他境外居住人员结(离)婚登记须向重庆市民政局婚姻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2、收养登记。国内收养的当事人男女双方必须达到30周岁以上,并有抚养能力(收养残疾弃婴不受此限),持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夫妻双方无生育能力或不宜生育证明、计生部门无违反计生政策证明(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应提供福利机构的送养证明)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到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联系电话:023—7922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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