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 长:冉光珍
党组副书记、政 委:马世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 康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周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敦会
党组成员、副局长:汪绍敏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彭 勇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本区公安规章、措施,部署全区公安工作并贯彻执行。
二、研究改革开放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和重庆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意见。组织实施“金盾工程”。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及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察跨地区重大案件,参与处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治安事件。
五、办理法定范围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法制建设。
六、依法对全区社会治安秩序、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非军事枪支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七、组织、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八、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区治安群众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建设。
九、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十、主管全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本辖区的重要内外宾以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做好全区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对全区被判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招待的罪犯招待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衽监督、考察。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公安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规划全区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做好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指导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十六、组织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指南
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市)局户籍和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厅办理边境通行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派出所证明,凭本人照片随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二、办理边境通行证,每证收费4元。
三、办证时限:
一般探亲、访友、旅游办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务工或在边境某单位需办理较长有效期的边境证,必须有边境地区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书、聘用书等,方可办进半年或一年期限的签证。持证人员从边境地区返回后,应及时到签发证件机关退回边境证。
申报办理“农转非”户口程序
一、申请人申报职工、居民家属户口“农转非”,须如实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有: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乡镇签署的意见或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以及要求“农转非”家属户口所在地乡(镇)、村、社出具的出生日期、身份证编码、户口性质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申报后,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核查要求“农转非”人员的具体情况。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分、县(市)局审批。对其进入主城区的16周岁(在校生19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农转非”户口和各分、县(市)局应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一律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对已批准同意的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户口,由各分、县(市)局签发《准迁证》,并必须到各区、县(市)计(经)委办理“农转非”计划指标卡。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并将《准迁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持《准迁证》到原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公安局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渝办[1998]173号)精神,办理出生登记和户口迁移的主要规定是:
一、关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解决其随父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其中申请随父到近郊“七区”落非农业户口的仍按重府发[1997]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其中,凡从市外或本市其它地区到“七区”范围内申请随父出生登记的婴儿,须报各分局审批。
4、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的证明,以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报经各分、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办理入户。但申请到“七区”内落户的,应按重府发[1997]7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1、职工居民的非党员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1年以上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
2、夫妻投靠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户口登记处机关审查核实,报经各分、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手续。其中申请到近郊“七区‘内落户的,应按重府发[1997]7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问题的落户政策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取择要投靠的子女。年老或离、退休投靠配偶、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报经分、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的落户政策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年以上,符合《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公治发[1997]127号)、《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渝公户发[1998]4号)文件的规定,可准予在居住地落户,申报审批程序该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其中从控制市区范围内的,仍按重府发[1997]77号文件规定审批。
五、不得收取增容费的地区
在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地区范围外的城市(镇、乡)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六、进入“七区”人员享受免交城市增容费的规定
常住户口在七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只要具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系下岗、失业职工的,接迁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非迁非”户口;配偶投靠(含随迁子女)办理“农转非”、“非迁非”户口等凭《低保证》、《下岗证》、《失业证》免交城市增容费。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结婚时间已满三年以上,申请投靠配偶及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
七、审批时限
申请“非迁非”、“农迁农”户口迁移,两人月内审批答复;“农转非”户口迁移三个月内审批答复。民警拒不受理或超过时限不答复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分、县(市)局户籍科或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投诉。
八、户口迁移证件的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每证4元(重价字非发[1994]305号)。居民户口薄外壳工本费每本6元,居民户口薄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工本费非农业人口每页0
.50元;农业人口每页0.20元,集体户口薄工本费每本60元(重价[1997]139号)。
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和规定
一、有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有关规定,凡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持户薄和本人近期标准大头像两张(规格:32×22mm,头部宽度约为18mm,长度约为26mm应到居民身份证指定照相馆(点)拍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三个月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换、补领证件的要求
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退出现役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回国、回内地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常住户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照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费10元。
换证:公民在本所内迁移变动住址,本人要求换领新证的,可以申报换领新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原户口所在地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的,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凡申报换领新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费10元。
补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户口登记机关。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费20元。
三、临时身份证
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因十分急需用证而又尚未领到证件,可以申领有效期限为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必须持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出生、公证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申领有效限为一年的临时身份证。需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当持户口簿和本人标准大头像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当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临时身份证每证收费10元。
四、群众监督制度
公民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妥申报手续后满三个月,未领到居民身份证或发生超标准收取费用以及其他需咨询、投诉居民身份证有关事宜的,可向当地分、县(市)公安局户籍科或市公安局户政处居民身份证管理科咨询投诉。
暂住人口及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一、暂住人口
根据《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暂住人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住的本市人员。
二、申领《暂住证》
根据《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重庆市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2、外地企业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聘(雇)用的人员。
3、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4、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需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已婚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暂住证》期限及其它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的,应重新办理登记。除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拄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拄证》。
五、出租房屋
根据《规定》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出租。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六、房屋出租人责任
根据《规定》,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七、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个体业主责任。
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1、对暂住人中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3、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4、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暂住证件收费标准
根据1993年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暂住、寄住人口证和身份证快件制作标准的通知》(重价费发[1993]134号)规定:暂住人口证费为每人每月5元。
九、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例规定予以处罚:
1、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办而逾期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3、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
4、对招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缴或者扣押《暂住证》的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可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6、对未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擅自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责令以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7、对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8、对违反《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公示电话:79332052 7933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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