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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
一、规费优惠
1、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按50%安排资金返还缴纳人。
2、没有上缴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予收取,必须收取的须经区政府办公会集体决定。区内附加条件以及自行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废止。
3、在各类园区投资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免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解缴的区内留成部分由区政府按全额安排资金返还缴纳人。
4、凡在我区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开展中介服务的,从开业之日起,前三年规费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
二、财税优惠
1、地方所得税优惠
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减半征收4年。减半征收部分由区政府按全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免征地方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减半征收部分由区政府按全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扩大业务。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安居工程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鼓励投资类企业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6年。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林产品深度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10年。免减期内,由区政府比照企业所得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全额安排资金扶持。免减期满后5年内。按所得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的50%安排资金扶持。
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区内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其他税种优惠
投资于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机关征收,区财政集中,在投资回收完以前返还投资者或投资于其它高等级公路建设。
经营期10年以上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新建房)房地产税15年和车船使用税5年。其中,对涉农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建设企业,免征(新建房)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涉农企业安置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免征农业税、特产税10年。投资企业利用"四荒",即
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免征农业税5年,应税农副土特产品和农业特产税10年。
生产性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料,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生产《综合利用目录》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业用土地使用权、厂房投资入股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允许所有企业在国家规定折旧率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加速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额前扣除。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折旧率不作限制,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在计算应纳税额前扣除。
三、土地优惠
生产性企业以划拨、出让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在本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在本区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区基准地价低限缴纳出让金。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半。对向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水面投资进行农业开发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免收出让金,投资者取得5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林草使用权。
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区政府批准,10年内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以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入项目资金以达总投资25%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投资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其它优惠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区政府将在工业基金投放、贷款贴息、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协助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考虑。
五、鼓励科技进步的政策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高、新、精、尖产品生产技术和在国内外有名的产品品牌商誉到我区有关企业入股或控股。入股方、控股方可在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后,再按股分红。也可对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承包,如期完成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取得合同规定的报酬外,企业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广泛采用最新技术、最新工艺、最新材料开发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经区政府批准,企业可在税前提取占销售收入5%以下的技术进步开发费用于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聘用和调入各类急需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级技工)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给予专项奖励,其家属落户免费办理城镇入户手续,在子女入学入托入伍、家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鼓励区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中小企业。其工资待遇依据企业效益高低决定,不受限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以给予贡献奖。
鼓励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发展服务。凡院士和国内重点大学由著名导师指导毕业的硕士、博士以及有显著成就的高级职称人员,只要专业与本区需求对口,并愿意到我区工作5年以上的,区政府依据相应标准免费提供住房一套。博士由政府提供地师级干部工作条件;愿意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提供满意的实验、工作条件。其科技成果用于生产取得效益的,按税后利润的10-20%给予奖励。凡愿意为我区提供项目、技术和品牌支持的区外高级人才,按其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酌情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奖励。
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凡当年纳税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由区政府按纳税额给予企业法人5-10%的奖励;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法人10-15%的奖励;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15-20%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
六、鼓励中介服务的政策
区内外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为我区提供下列服务,由政府和企业给予奖励。
1、介绍外地企业和个人到本区投资,固定资产达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介绍引进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到本区生产加工的,除由企业给予一个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0-20%的一次性奖励外,政府还给予一定奖励。政府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七、提高办事效率的政策
建立黔江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专门受理投资报批事宜,做到受理一个门,服务一条龙,办事一个厅。
投资服务中心受理报批事宜实行承诺制。在投资者提供了前置审批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基础上,投资服务中心向投资者承诺,负责完成前置审批的报批和证照办理。不须办理行业许可或验资手续的,在投资者申报当天核发营业执照;必须办理行业许可或验资手续且许可权限在本区范围内的,三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必须到市上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的,7日内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允许投资者先经营,报批责任由投资服务中心承担。
适当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允许投资者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格充抵注册资金,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金的80%。对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执照。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继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区内任何部门自行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废止,同时不得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中附加任何条件。
规范收费行为。规费收取一律实行"明白卡"制度,超越收费卡范围和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继续坚持"收支分开、票据分离、财政统收、政府稠控、专款专用"的收费原则。严格执行"收费结算中心"统收制度,严禁部门无序收费。
整顿待业风气。严格控制检查企业行为,除执法检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抢险救灾和安全隐患排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凡借执法检查进行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凡借工作之便对企业搞吃拿卡要或以赞助、认购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举报,严肃查处,凡敲诈、勒索企业钱财以及威胁企业法人代表、从业人员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原则,下放行政、经济管理权限:
1、允许镇、乡自行聘请资质机构进行集镇设计规划,设计规划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允许园区建设所在地镇、乡参与一级土地开发经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凡全额自筹投资并属于鼓励类投资的项目,一律实行投资额项目登记备案制,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不必上报审批,只报区计委登记备案。
建立(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当日见区长制度以及部门公开承诺制度、绿牌保护制度和公开举报制度,对投资者予以全方位的服务保护。
成立区委、区政府项目投资督查室,受理投资者的投诉;追踪、检查、监督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企业投诉,做到有一件查处一件,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投诉者。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因部门或经办人无理刁难、拖延、阻挠而不能落实,属区管理的部门,对经办人采取纪律措施,对部门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属中央、重庆市直辖的部门,经三次协调仍无效,宣布其负责人为不受黔江人民欢迎的人,由区委、区政府出面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换人。
八、其它
本意见从2002年3月 1日起实施。凡此前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中共黔江区委政研室和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定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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